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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学生会章程

时间:2024-10-12

总章

第一条: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共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委员会领导下成立的学生组织,在共青团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委员会指导下协助开展经济学院学生工作,代表经济学院全体本科生的权益,是专门服务于本科生、沟通学院与学生、倡导积极创新成才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学生会是经济学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全院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素质的提高,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为有良好专业素养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骨干人才。以倡导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原则和宗旨,以热忱为同学服务、活跃同学课余文化生活为己任,秉承踏实的工作作风,带领广大同学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全面成才。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1.坚持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人才为根本任务,团结和引导全院学生,以学习为中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2.沟通同学与校、系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广大同学与院党总支、院行政部门联系的桥梁纽带。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以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前提,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3.协助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同学在实践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4.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协助学校营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营造良好的教育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5.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方针,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广泛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校园活动,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6.发展促进同学之间及与兄弟院系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达到提高学生思想觉悟,陶冶道德情操,广阔知识视野之目的。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

第六条: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一章 本会会员

第七条:凡取得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学籍的在校本科生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本会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1.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3.会员享有自由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4.会员在本会内遇到困难或不公正的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5.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中心转达意见及要求。

第十条:受留校查看处分者,在留校查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3.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4.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种组织,并在其中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权

第一节 主席团

第十二条:院学生会主席团是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院学生会主席团由三名主席组成。

第十四条:院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1.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2.执行院党团总支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中心的日常工作。

3.决定各职能中心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4.对院党团总支负责,听取院党团总支的意见和建议,有义务回答党团总支质询。

第十五条:院学生会主席有下列职权:

1.对外代表经济学院全体学生和院学生会,可以签署有关重要协议。

2.提议任免院学生会各职能中心负责人。

3.组织策划全院各项重大活动,并对各个班参与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领导。

第二节 各职能中心

第十条:院学生会各职能中心是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院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院学生会各中心一般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志愿者若干名组成。

第十条:院学生会各职能中心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有:

1.负责本中心的全面工作,主持本中心的有关会议。

2.及时发现并处理本中心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

3.制定本中心的工作计划,安排本中心的具体工作,定期向分管主席及有关中心汇报工作情况。

4.对本中心负责,积极培养本中心人才,向学生会提名本中心的干部人选。

5.同各中心协调好关系。

十九条:院学生会项目志愿者有下列职权:

1.配合项目负责人做好各中心的工作。

2.认真负责并组织各自分管的工作。

3.项目负责人不在时,代替项目负责人做好中心工作。

第二十条:院学生会设综合事务中心、媒体融创中心、服务维权中心、素质拓展中心、对外交流中心、学业发展中心六个职能中心。

第三节 班委会

第二十条: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由班会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年级辅导员和院学生会的双重指导。

第二十条: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两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副班长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二十条:班委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班自行规定。

第三章 附录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归经济学院学生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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